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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公证遗嘱在继承权公证中适用的办证心得
作者:莫玲 日期:2023-02-20 责任编辑:张培香 来源: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公证处 莫玲
<p style="text-indent: 2em;"><br></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为适应社会发展和公民的现实需要,《民法典》在原《继承法》(已废止)的基础上新增了打印遗嘱,将原来的录音遗嘱修改为录音录像遗嘱,遗嘱类型也由原来的5种,变为现在的6种;伴随《民法典》的实施,公证遗嘱不再拥有优先效力,在日常办理继承权公证中,我们越来越多的接触到当事人提供的非公证遗嘱<sup>1</sup>,它们有的写满几页纸,有的只是简短的两三句;有的全程录像,有的只有录音片段;有的五六个见证人,有的只有遗嘱人自己的手印……我们在看到这些遗嘱的时候,第一反应是什么呢?没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核实起来太麻烦,不能适用?形式有瑕疵,内容无争议,按照遗嘱载明的分配方案办理继承权公证?还是纠结不定,既想尊重被继承人的遗愿,按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又怕个别继承人不满而找麻烦?最近,笔者受理了一宗非公证遗嘱的继承权公证,该遗嘱并不符合《民法典》关于<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color: black;">遗嘱类型</span>的形式要件要求,但笔者最终还是按申请人所提供的《遗嘱》为其办理了继承权公证。通过该案的办理,笔者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关于继承权公证中遇到的非公证遗嘱,我们不能囿于它们形式上或者内容上的瑕疵而否定其效力,而是应该探究其是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span></p>
<p style="text-align:center;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font-size: 20px;"><strong>案情简介</strong></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2022年9月,张先生来到办证窗口咨询继承公证,称其妻子邹女士于2021年2月因病去世,并提供了邹女士生前于2019年12月在医院病房内立的一份遗嘱。张先生称,邹女士生前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就只有这一份遗嘱,该遗嘱的主要内容为:在自己(邹女士)去世后:A房产留给继子张某亮继承;老家的B房产留给父母;C科技公司的股份留给张先生及两个未成年女儿继承;D、E公司的股份及其他存款、理财等未列明财产均由张先生继承。若本人配偶再婚,其继承本人之遗产,他的再婚配偶及子女没有继承权。</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遗前述嘱用A4纸打印,共三张,最后一张的下面有遗嘱人邹女士及4位见证人的签名及日期。张先生还提供了遗嘱签署过程的小视频,视频中,邹女士坐在病床上在遗嘱上签名、写日期,见证人(见证人全部戴着口罩)依次签名。录像最后,邹女士将签署好的遗嘱(三张)平铺在桌面上,拉下口罩说:“这个遗嘱我邹XX看过了,是我的意思,也是我签的”。张先生要求公证处按照遗嘱办理C科技公司的股份继承公证(由其和两个女儿共同继承)。</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我们能不能按照张先生的要求办理C科技公司股份的继承权公证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 color: black;">理清以下问题。</span></span></p>
<p style="text-align:center;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SimHei;">一、邹女士所立遗嘱属于哪种类型</span></strong></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打印遗嘱是指遗嘱的内容由打印机等机器设备打印而成的遗嘱。从邹女士遗嘱形式上看,其系打印件,除遗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写日期外,其他内容均为打印,那么其是否符合打印遗嘱的其他要件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邹女士生前所立遗嘱有4位见证人签名,符合见证人人数要求,然而遗嘱上遗嘱人、见证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名、写日期并没有按《民法典》的规定在每一页上签名并写明年月日。民法典之所以规定需要遗嘱人、见证人在遗嘱每页签名、注明日期,是因为打印遗嘱本来就缺少个人特征,出现纠纷争议时很难通过笔迹鉴定或者书写习惯等进行鉴定,若遗嘱有多页,如果不是每页签名确认,存在被替换、篡改的风险,很难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所以,如果遗嘱人和见证人没有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日期,则不能确定该打印遗嘱有效。</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若不能按照打印遗嘱来认定,那么可以按录音录像遗嘱来处理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对录音录像遗嘱进行了明确:“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从小视频中看出,邹女士立遗嘱时4位见证人均戴口罩,且并未说明自己的姓名,如此一来,邹女士的遗嘱也不能认定为录音录像遗嘱。</span></p>
<p style="text-align:center;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SimHei;">二、邹女士所立遗嘱是否真实</span></strong></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首先,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整个遗嘱的签署过程邹女士都是自主进行,而且其在自己签署完毕后还提醒见证人要写日期,其在见证人签完名、写完日期后将遗嘱(共三页)收回自己手中并平铺在桌面上再次确认是自己签署,初步可以判断其签署行为真实、自愿。</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其次,为保证询问质量,避免见证人之间相互影响,笔者分别跟4位见证人进行了面对面地询问和交流,现场向见证人播放了视频,出示了遗嘱,4位见证人均一致确认邹女士只立了这一份遗嘱,而且是邹女士主动找他们做见证人的,立遗嘱时候邹女士意识清醒,遗嘱的内容她自己也看过几遍,有过几次修改,最后才签署了这份。他们虽然都戴着口罩,但都可以指出视频中每个人都是谁,4人均确认见证人处的签名是自己亲笔书写。</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再次,笔者又分别对邹女士的继子张某亮及配偶张先生进行了询问,张某亮也确认遗嘱系邹女士自愿所立,他对遗嘱内容没有异议,同意父亲张先生和两个妹妹继承C科技公司的股份。此外,因为邹女士的父母在老家,不能亲自到笔者所在公证处当面确认遗嘱,他们在当地的公证处办理了声明书公证,确认邹女士生前所立遗嘱内容真实,对遗嘱内容没有异议。</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由此可以看出,邹女士立遗嘱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真实无争议。</span></p>
<p style="text-align:center;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SimHei;">三、部分见证人不符合见证条件是否影响遗嘱效力</span></strong></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在与张先生及见证人沟通的过程中,笔者发现,见证人李某系张先生所经营公司的副总,周某系张先生公司的财务总监。另外,邹女士签署遗嘱时,张先生也在场,但从视频中可以看出其没有干涉遗嘱签署的行为,见证人也确认张先生在遗嘱现场没有说话。《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sup>2</sup>,我们知道,见证人需要是中立的,如果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那么他可能基于个人感情或者利益驱动而难以客观真实的作出证明。基于李某、周某目前与张先生的关系,他们是与张先生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两人并不能做邹女士遗嘱的见证人;但笔者同时认为,李某、周某不符合见证人的条件,并不能影响其他两位见证人的见证行为,其他两位见证人的见证效力并不因此受影响。关于张先生作为遗嘱受益人在立遗嘱现场的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判例中亦未将受益人在场的情形认定为影响遗嘱效力的因素。</span></p>
<p style="text-align:center;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SimHei;">四、部分条款无效,是否影响其他遗嘱条款的效力</span></strong></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邹女士遗嘱中载明“若本人配偶再婚,其继承本人之遗产,他的再婚配偶及子女没有继承权”。关于该内容,本人询问了张先生的看法,其称对此条内容没有异议,会遵从邹女士的遗愿来执行,并表示理解邹女士,因为C科技公司系邹女士与张先生白手起家创办起来的,凝结着她的心血,她不想自己的心血留给了外人。从情感上,我们可以理解邹女士这样做的初衷,但从法律层面上来看,邹女士的这一做法并不能得到法律的肯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张先生继承邹女士的遗产后,即成为财产所有权人,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处分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干涉。所以,邹女士遗嘱中限制张先生自由处分所继承遗产的遗嘱内容是无效的。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之规定<sup>3</sup>,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并不影响遗嘱其他内容的效力。</span></p>
<p style="text-align:center;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font-size: 20px;"><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SimHei;">五、继承人是否可以只申请继承部分遗嘱内容</span></strong></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众所周知,公证事项因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公证机构按程序审核材料办理相应公证即可。本案中,邹女士遗嘱中留给配偶张先生的财产包括3家公司,现张先生只申请办理其中一家公司的继承公证,此种情况下,作为公证人员我们可以询问只申办一项财产继承公证的原因,但不能要求当事人必须将遗嘱中涉及的财产一起办理继承公证。若经过询问发现当事人选择性的公证存在规避法律、逃避责任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经查询,邹女士遗嘱中涉及的另外两家公司已经注销了工商登记。此外,张先生介绍,该两家公司之前注册是想拓展业务,但因邹女士去世,其一人无法兼顾多家公司,且两家公司注册后未实际经营,因此按程序完成了注销手续,因此本次仅申请办理C科技公司的继承事宜,不存在任何非法目的。</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邹女士生前所立遗嘱从形式上并不符合《民法典》所列明的6种遗嘱类型,部分见证人不符合担任见证人的条件,在内容上存在条款无效的情形,但同时我们也了解到遗嘱系邹女士真实意思表示,所有继承人对遗嘱内容都没有异议和争议。在此种情况下,我们能不能确认遗嘱效力并按照遗嘱内容来办理继承权公证呢?</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通过关键词“遗嘱效力、继承权”检索到的裁判文书来看,在遗嘱存在形式瑕疵或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法院在遗嘱效力的认定上都注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以此作为裁判的依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也进一步强调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遗嘱效力认定的决定性作用。</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本案中,我们通过书面遗嘱、视频及对继承人、见证人的询问核实可以确定遗嘱系邹女士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继承人没有争议,虽有部分瑕疵,但并不影响遗嘱最终效力。在此情况下,笔者按根据张先生的申请按邹女士所立遗嘱的相关内容为张先生及两个女儿办理了C科技公司股份继承权公证。</span></p>
<p style="text-align:center;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font-size: 20px;"><strong>结语</strong></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font-size: 18px;">因为专业知识、认识水平的差异,大部分当事人并不能像公证人员一样制作程序完善、内容合法的遗嘱。伴随《民法典》不断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公证机构及公证工作人员也会面对越来越多形式各异、问题层出的遗嘱。如何去认定这些非公证遗嘱,并将其正确适用于继承权公证中,将是我们难以回避也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不管情况如何变化,表现形式如何复杂多样,尊重遗嘱人的意愿,探究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继承权公证完成他们的遗愿,是我们办理非公证遗嘱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应该牢记的核心宗旨。</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br></p>
<p><span style="font-size: 18px;">1.<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民法典》规定了</span>6<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本文所说的非公证遗嘱,是除公证遗嘱外的其他</span>5<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种遗嘱。</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8px;">2.<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8px;">(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8px;">(二)继承人、受遗赠人;</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8px;">(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8px;">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span>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span></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Source Sans Pro", -apple-system, BlinkMacSystemFont, "Segoe UI", Roboto, "Helvetica Neue", Arial, sans-serif; text-indent: 43px; word-spacing: 1px;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font-size: 18px;"> 本文发表在《广东公证》总第143期 2022年第3期,未经同意,不得转载。</spa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