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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的实践和思考

作者:曹永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 日期:2024-02-23 责任编辑:超级管理员用户 来源:中国公证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检察+公证”合作机制是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举措,有利于拓宽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解决渠道。2023年9月26日,番禺公证处受理了一宗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立案,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嫌疑人王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有赔偿意愿和能力,检察院提出建议,对赔偿保证金的数额能够基本确定,据此犯罪嫌疑人王某向番禺公证处申请将赔偿保证金人民币34520元提存。最终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于2023年10月11日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 仿宋_GB2312">一、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意义</span></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并且具有赔偿能力,但由于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不合理的诉求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取得联系等刑事和解协议难以达成,犯罪嫌疑人将用于刑事赔偿的保证金提存至公证处,检察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犯罪嫌疑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从宽处理的制度。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是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缴纳刑事赔偿保证金,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酌情采用非羁押措施,由于收取刑事赔偿保证金的机关与有权做出不予逮捕决定的机关发生了重合,有人质疑此举是在“花钱买刑”“交钱免逮捕”。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引人公证机构作为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的缴纳机构,公证机构由于其本身所固有的中立属性,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中可发挥法定的款项提存、管理、支付、监督等职能,能够促使法律程序更加正义、严谨,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司法程序的信任感,助力检察机关高质量发挥法律监督职能。</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nbsp;</span><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楷体">(</span><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楷体">一)有利于保障人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同意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对于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低、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能够给予犯罪嫌疑人及时履行经济赔偿的渠道,在遇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滥用其在刑事和解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妨碍诉讼程序进行的情形时,犯罪嫌疑人能够通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业务的方式履行赔偿义务,争取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减少法律的制裁、降低刑罚适用的可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害人而言,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公安机关的立案、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法院的判决和执行后被害人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金,整个流程时间周期长,被害人的人身或金钱损失都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能够促使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履行经济赔偿,并且刑事赔偿金由可靠、专业、中立的公证机构保管,能够确保被害人以更便捷的方式受领赔偿金用于及时修复、弥补损失,无需再经过漫长的执行程序即可获得赔偿。</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楷体">(</span><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楷体">二)有利于拓宽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在我国“厌讼”的传统观念之下,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和纠纷会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造成伤害。公证提存的介入有利于促进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让更多轻微刑事案件能够通过刑事和解的方式解决,为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相对温和、柔性的渠道,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的利益实现最大化,钝化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和谐。</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楷体">(</span><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楷体">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社会治理水平</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中,犯罪嫌疑人主动将赔偿保证金提存至公证处,表明了其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具有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能够加大检察院对其适用不逮捕、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降低逮捕率和羁押率,提升逮捕质量,落实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的精神,让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高效的配置,提升社会治理水平。</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trong><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 仿宋_GB2312">二、对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思考</span></strong></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楷体">(</span><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楷体">一)适当扩大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领域</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2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随着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增多,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收缴难、执行难、管理难的问题亟待解决,而建立公益诉讼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可有效破解这个难题。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实施了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为了确保修复生态环境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避免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消极履行民事责任,对于检察院正在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可以自愿提前将公益损害赔偿金存入公证处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办理提存公证,检察院在做出处理决定时也会将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是否主动积极缴纳公益损害赔偿保证金、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情节作为考虑的因素。</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楷体">(</span><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楷体">二)谨防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异化</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对于部分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本身的社会危险性低、再犯罪几率小,即便犯罪嫌疑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不主动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也不应当被逮捕,逮捕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其本质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只要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无逃避刑事追诉的可能和意愿,检察机关就可以不予批捕,因此不能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动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的行为作为采取非羁押性措施的必要条件。同时,不宜片面夸大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作用,因为该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仅能实现对被害人的物质赔偿,不能全面满足被害人的需要。法律不仅应当救济受损害的权利,还应当修复被破坏的人际关系以及社会秩序。检察院不仅要将犯罪嫌疑人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作为考量因素,还需要将犯罪嫌疑人是否向被害人明确表示认罪和悔罪、主动真诚地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作为衡量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的标准,使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得以抚慰、精神损失得以弥补,实现缓和、修复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关系的目的。</span></p> <p style="text-indent:43px"><span style="font-size:21px;font-family:仿宋_GB2312">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只是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和番禺区检察院关于“公证+检察”的一次有益尝试。挖掘公证制度潜力,应创造性探索“公证+检察”内涵,不断拓展司法辅助的范围和内容,如参与刑事和解活动、认罪认罚承诺固定、电子数据存管、刑事救助款(刑事赔偿款)提存、管理、配合检察院公益诉讼取证、公益诉讼的诉前和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修复监督、刑事合规整改过程监督、检察文书送达、刑事案件财物的辅助处置等,助力检察资源优化配置和检察权运行体制改革,不断积累公证在参与社会治理、诉源治理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为公证行业实现转型升级、彰显公证制度价值添砖加瓦。</span></p> <p><br></p>